010-66499190
北京通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北京通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北京通信学会第十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4〕166号)通知要求,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北京通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依照章程每年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种类分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区分会费缴纳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15万元,理事单位每年2万元,普通单位每年1万元,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每年5千元。 二、个人会员暂免交个人会费。 三、修改会费缴纳标准按照《北京通信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本会业务范围、活动所需费用等因素按程序合理制定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会员享受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科普培训、能力评价、智库咨询、会议展览等活动的权力,可以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会费除用于与本社会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七条 本会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八条 应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每年按照学会要求通过电汇形式缴纳会费,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对缴纳会费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 第九条 秘书处按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和监事会的监督,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十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