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6499190
北京通信学会管理制度北京通信学会会籍管理制度 一、凡在北京信息通信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北京通信学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会员资格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本团体个人会员、学生会员隶属中国通信学会会员。 三、申请加入北京通信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在信息通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普通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团体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本团体审核,即可成为普通会员; 5、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高级会员推荐或单位推荐,本学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高级会员; 6、单位会员:凡通信科技人员数量较多,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学及社会团体,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团体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7、学生会员: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和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老师或班主任推荐,可申请成为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保留学生会员会籍,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后可转为普通会员。 四、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通过; 3、报备中国通信学会,由中国通信学会核发会员证书。 五、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八、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北京通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科发展,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学术交流和通信科技活动,加强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北京通信学会章程》,参照《中国通信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北京通信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按专业划分的学会会员学术组织,是学会开展学术、科普教育活动的基础。 二、专业委员会要遵守本会章程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三、专业委员会应有确定的支撑单位,并在人、财、物方面要接受支撑单位的管理。 四、专业委员会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恪守科学道德,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教育等项活动,为促进本学科的发展和首都信息通信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五、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对本专业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新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报告或建议; (三)组织对本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讨论和交流,向核心技术刊物推荐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四)组织本专业的科学普及和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五)发现、培养和推荐本专业优秀科技人才; (六)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任期四年,委员人数一般为5-25人左右。换届时,由上届正、副主任提名下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新当选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经委员所在单位认可,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要考虑其行业代表性、学术性,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设副主任委员一至五人。主任委员负责领导专业委员会的学术工作,其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八、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的支撑单位设学术秘书一至二名(专职、兼职均可),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学术秘书在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该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及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学会推荐单位会员,经学会批准后可作为学会单位会员,参加专业委员会和学会组织的活动。 十、专业委员会要坚持以会员为本,竭诚为会员服务,按照本专业委员会的研究领域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专业委员会于每年初将当年活动计划报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综合协调后列入学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实施。每次活动后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学会秘书处,年末提交年度活动总结。 十二、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出版本专业的内部学术文集、资料、简报等印刷品,所需经费自筹。 十三、未经北京通信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主办营利性会展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十四、本管理办法经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十五、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 北京通信学会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北京通信学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学会的财务负责人由秘书长担任。 二、本学会规定只建立一个基本财务账户,会费、资助费及捐赠费统一由学会收缴。 三、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学会财务工作由秘书长、会计、出纳负责,财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务政策和各种财务制度规定,奉公守法,严于职守。 (二)严格履行经费收支的分类记账职责,记账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符合财务分类规定要求。 (三)严格履行经费收支的请示、审批制度。为了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财务人员有权监督经费的使用,对不合理支出的有责任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一切经费开支均应先报批后支出,凡无学会财务负责人签批的一律不能支出。 (四)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协助领导搞好财务预算工作,财务人员应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财务经费收支情况,拟定新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七)认真做好日常财务工作,注意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经费支出: (一)大宗经费(一万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要列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计划内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计划外项目开支,需由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日常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按权限审批签字制度,费用支出应先填经费支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财会人员凭批准后的申请单拨出经费,活动结束后凭发票核报。 (三)员工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学会在组织的活动中凡需支付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支出。 (五)学会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秘书长签字。秘书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五、秘书长应每年将下一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年初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由监事会向理事会宣布审查结果。 六、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对学会年检的要求,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社会团体登记机关。 七、凡是本学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八、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长监交。 九、本制度经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十、本制度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财务主管职责(秘书长负责学会财务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核算工作,准确提供财务数据。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种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3、执行学会的开支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各项纳税申报及税金的上缴工作。 5、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学会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2、进行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表清新、按期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款、账实四相符。 3、正确运用会计科目,根据原始凭证及时制作记账凭证、账薄,定期做好用友财务软件报表。 4、负责单位的收付款结算工作,每月核对明细账、总账,每月与出纳核对银行、现金账。 5、负责保管银行预留财务章印鉴,审核各类收付业务凭证,保证学会债权债务真实准确。 6、负责对学会设备,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定期检查。 7、处理好税务、工商、银行等单位的关系,按时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 8、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进行每年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9、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转账结算管理办法》,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和银行转账结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 2、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以未经审批的收支、不合法的凭证有权拒绝办理,自行办理的责任由出纳人员自负。 3、负责现金收付款业务,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审核日常报销凭证,杜绝多报、假报、无证报销现象。 4、按账号分开设置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每天结出余额。 5、办理各种转账结算业务,填写进账单,办理入账手续,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月末根据银行对账单,填报银行余额调节表。 6、每天存留现金必须按规定数额,并妥为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无缺,谨防被盗。 7、未经批准不能个人滥用公款,随时接受检查监督。 8、保管好库存现金和银行预留法人章印鉴、空白收据、空白支票。 9、严格管理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据,实行支票、票据使用登记薄制度;认真履行领用注销签字手续。 10、不得对已经审核批准的原始收付款凭证和票据,进行涂改。并严禁使用涂改液及铅笔记账。有上述现象的都将被视为无效凭证和无效票据。 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部门职能配置,根据实际工作运行情况和人事变化需要,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将作适当调整。 北京通信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北京通信学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依照学会章程开展工作,监督学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监事会成员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三、监事会成员任期与本学会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一届。学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北京通信学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成员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对本会成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六、当本会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下,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其执行;并在10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向全体单位会员通报。 八、本制度经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九、本制度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通信学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及《北京通信学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依照章程每年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种类分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学会中承担的责任采用差别会费缴纳标准: 一、特大型电信运营企业每年15万元,大型企业每年10万元;中、小型企业每年2万元;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每年5千元。 二、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免交个人会费。 第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本会业务范围、活动所需费用等因素按程序合理制定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会费的收入按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人工成本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条 本会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七条 应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单位,于每年五月,通过电汇、邮汇、支票等形式,将会费直接交至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对缴纳会费单位开具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 第八条 秘书处按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费管理办法经第十届一次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1年4月9日起执行。 北京通信学会党建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社团党组织的建设,不断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北京通信学会根据《北京市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通信学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会实际,特制定北京通信学会党建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科协党建委的决议、决定,引导和督促学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会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 2、支持理事会及其法人按照学会章程开展工作,努力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众和广大通信科技人员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3、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在理事会做出重大决策、换届、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时,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二、议事内容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2、涉及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决策事项、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理事会换届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3、学会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学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4、党建工作小组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执行党纪、党规方面的重要事项。 5、需要党建工作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方法 1、党建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党建工作小组会议可根据上级要求或由党建组长召集并主持,每年度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党建工作小组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2、党建工作小组会议的议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建小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党建工作小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所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建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4、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学会理事长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建工作小组成员报告。 四、纪律追究 1、党建工作小组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到会时,应向党建工作小组组长请假或通知秘书处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的,或者在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中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决定不符的言论的,督促其单位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视其情节进行处理。 五、其他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通信学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二、学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三、秘书处负责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学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总结工作,并送主管部门审查。 四、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学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学会秘书长批准。 五、学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通信学会安全责任制度 为保证学会常设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学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会常设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配合办公楼区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钥匙要随身携带,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学会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学会与公司无关的外来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 三、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工作人员离开时要注意确认门窗是否关闭。 四、注意防火和安全用电,严禁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以消除事故隐患。 五、办公区内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六、属于学会的机密及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据给学会造成损失的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处罚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赔偿、撤职、开除等。 八、本制度的检查、监督由学会安全员与办公楼区主管单位执行。 九、本制度经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十、本制度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通信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通信学会章程》制定北京通信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学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学术交流与科普教育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向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三、本会重大事项及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通信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科技繁荣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利益。 本会重大事项的内容: (一) 会员代表大会; (二) 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建领导小组、党支部); (三) 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重大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五) 与其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 接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八)其他重大事项及活动。 四、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五、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终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六、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七、本制度经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八、本制度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通信学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坚持办会宗旨,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动学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通信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凡涉及学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二、本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学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学会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须认真研究,并通过学会秘书处抓好落实。 三、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单位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含通信方式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五、坚持集体领导下的理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秘书长作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学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六、本学会认真听取广大单位会员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单位会员意见,倾听单位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学会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七、每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报告以及重大事项,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八、本学会的工作随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九、本制度经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十、本制度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通信学会奖惩制度 一、对在学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工委、专业委员会按照条件提名,由学会秘书处汇总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表彰。 二、对触犯刑法或严重违犯学会章程经教育不改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取消会籍。如是理事,其理事职务同时撤销,并上报市科协备案。 三、监事会应对本会的违法、违纪现象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监督其执行情况。 北京通信学会印章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印章刻制、管理、使用的正常秩序和效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学会在北京市民政局准予登记后,刻制印章须向北京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拟定印章名称,应与学会称谓一致。 第五条 印章规格、式样等要符合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 1993年10月18日发布施行)。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印章的管理工作,秘书长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责任心强的专人具体负责,协助秘书长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指定地点保存,要做到随用、随取、随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以确保印章存放安全。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随身携带或带出办公场所,如有必要须经秘书长批准,使用后必须立即交回。 第九条 严格制定并遵守印章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明确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用印手续。 第十条 专用印章要明确专用范围,不得用于超出专用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中的要求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学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北京市民政局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四条 凡需要加盖学会印章的事项,要履行报批手续,经学会领导审签同意后,由专人执章用印。 第十五条 学会文件、函件、通知等由学会秘书长以上领导审批后,可使用“北京通信学会”印章;日常管理或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开展某项工作需用印时,由秘书长审批,可使用“北京通信学会”印章。 第十六条 学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需发函件、通知,经所在委员会主任及秘书长审批后,可使用“北京通信学会”印章,落款应为“北京通信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中或职权范围内的函件、通知等由秘书长审批,可使用“北京通信学会学会秘书处”印章。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应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印章使用规定的函件,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盖章。 第十九条 在证书上用印,由承办部门备齐证书名单目录和内容完整的证书样张一并报请学会有关领导审批。秘书处确认审批手续有效后予以用印。 第二十条 用印时要按照核定的需要份数,盖在文件的成文日期处,骑年盖月。如该页无正文,应在日期前注明“(此页无正文)”。根据文本格式的要求,也可盖在其它指定位置,但不得出现未覆盖在文字上的空白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印章时,要保证质量,印油均匀,颜色正红,位置适宜,清晰端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北京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 北京通信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北京市社团办社团管理处1994年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内部档案管理的要求》,北京通信学会制定内部档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档案管理原则: 凡是记录本学会各项活动的、反映学会发展情况的,与上级主管机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业务发生单位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协议及其它有价值的资料都应妥善保管,定期收入档案。 二、档案资料保存范围: (一)学会文件 1、学会申报成立、变更、批示、核准登记的有关材料; 2、学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材料; 3、学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年检材料; 4、学会专项活动的总结、简报、报告等; 5、学会重要会议的签到簿、记录、会议议程、发言稿等; 6、学会其它重大活动的相关记录、协议、合同等。 (二)上级文件 1、市委、市政府、市民政局、社团办下发的文件; 2、市科协下发的相关文件; 3、中国通信学会下发的相关文件; 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学会工作的文件; 5、学会领导认为有必要保存的文件。 (三)其它 1、学会设专人(兼职)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卷案的保管、备查等相关工作。 2、学会可根据实际条件,设置档案柜(箱),查阅登记,阅后归还。 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 1995年 北京通信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充分发挥学会人才荟萃的智力优势,激励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双创”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以推动行业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北京通信学会实际,特制定《北京通信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要求,结合北京通信学会自身特点,开展信息通信领域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 第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信息通信领域的科学理论、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工程应用、信息服务、业务创新和科普与教育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 评价范围包括北京通信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同时服务于社会其他单位。 第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应符合“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年度评选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由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商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及评价目标遴选专家5~9人(研究、应用及管理等层面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进行评价活动。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成果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按照成果鉴评会议的形式进行,视情况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的方式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评审会议实行专家负责制,按照成果类别和专业特点组成专家组。每位专家独立形成评价意见,经会议讨论,形成会议意见。会后根据委托协议,形成评价报告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向年度“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公室推荐。 第八条 评价工作基本流程是按照“委托评价申报→评价受理审查→材料准备→材料形式审查→签订委托评价协议→会议筹备→召开评价会→出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进行(详见附件1)。 1、委托评价申报:申报单位按规定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式3份并加盖公章;技术资料电子版,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技术研究报告及申请单位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或按最终要参评的奖项准备全部资料。 2、北京通信学会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申请,并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北京通信学会公章(如同意申请,应同时提出评价实施方式、评价专家小组组成、评价时间),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3、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出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 4、完成科技成果向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及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评价费用:在开展评价服务工作、科技成果鉴评、评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北京通信学会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商项目申报单位收取,相关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通信学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北京通信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 北京通信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固定资产指北京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拥有的除资金以外的一切能够使用五年及五年以上且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 三、固定资产是指除耗材外,以学会经费购买或以学会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学会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包括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所有物品)。 四、固定资产取得后应归学会秘书处管理。 五、学会固定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学会固定资产统一由学会秘书处管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有当事人照价赔偿。 七、学会换届,学会财务必须移交新一届学会负责人,原学会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由新一届学会负责人相应接受手续。 八、学会解散时,财务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原学会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 九、固定资产由学会统一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 十、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动、借出、报废,必须经过学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或变卖,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通信学会外事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推动与国外信息通信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学会和会员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国家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原则和信息产业部外事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规范外事活动。 第三条 本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中提及的外事工作是指以学会名义组织或参加的、会员以学会成员名义组织或参加的和受学会委托以学会名义参加的外事活动。外事工作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出访及参加国际会议;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访问等。 第四条 学会外事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和经费纳入学会工作计划和预算,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会本着互利互惠和促进信息通信发展的精神,参加信息通信国际/地区性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论坛,需由秘书处或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北京市科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在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港、澳、台问题时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七条 以学会名义组团出访或参加国际会议,年初要做出计划,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北京市科协审批。出访和参会的人员由学会商相关单位确定。出国(境)人员要按照目标明确、人员精干的原则进行选派。 第八条 凡学会组团出访及参加国际会议人员2人以上(含2人),需要由学会秘书处确定团长1人,出国期间团长对全团所有事务负全责。 第九条 学会组团出国(境)出访及参会前应制定预案,预案内容包括:会议主办方名称及简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内容、对会议议题的态度、提交文稿或建议、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等。预案经学会秘书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在国内以学会名义参加国际会议,须制定会议预案,经学会秘书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代表团成员在会议期间服从团长领导。 第十一条 由学会统一组团出访时,其出国人员的政审、护照、签证等,由学会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作学术交流,须在发出邀请之前,索要来华人员的个人简历,并认真了解其背景情况。 第十三条 由学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其出国费用由人员所在单位承担,经费使用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参与外事工作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在外出现的临时情况由团长全权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负责对其所属涉外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人员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劝告、制止,情节严重时,应停止其参加此类外事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通信学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通信学会工作的有效落实,规范和促进学会志愿者的服务活动,增强志愿者的纪律,实现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经常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制度:志愿者服务实行单位会员负责制,各单位志愿者以服务本单位会员为主,在学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下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条 志愿者工作: (一)担任会员单位和学会秘书处的联络工作(催缴会费、分送期刊、传递单位科技人员入会信息)。 (二)落实各单位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科普教育工作(通知联系专家、组织该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征文活动、发放活动票证、通知并确认到会人员、现场服务等)。 (三)定期参加例会和培训。 第四条 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志愿者会议,学习传达上级指示、决议,总结、布置学会的年度,安排落实志愿者的服务队工。 第五条 考勤制度:志愿者参加的活动考勤由学会秘书处记录存档,并做为先进志愿者的考核依据。 第六条 活动制度:全体志愿者应服从学会秘书处的统一调遣,自觉履行志愿者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活动准时、高效、有序地完成。 (一)学会秘书处向全体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及相关学习资料,以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 (二)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志愿者中有不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的或自已提出退出志愿者队伍的,取消其志愿者资格者。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通信学会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本学会宗旨,根据北京通信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接受捐赠使用公示制度如下: 一、捐赠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会员单位的捐赠; (三)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本学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的有关规定。 四、捐赠资金与物品,必须按照本学会有关财务及物品保管规定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出入要有明细账目并经秘书长签字。 五、对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捐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与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并将使用情况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公示。 六、本会将捐赠、资助使用情况向监事会进行公布。 七、以学会名义向外捐赠,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八、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每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九、本制度经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十、本制度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通信学会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通信学会工作,根据《北京通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北京通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 第三条 兼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兼职人员聘期按章程规定4年为一届,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北京通信学会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兼职人员(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条 兼职人员(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管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配合理事长的工作; (三)经理事长授权代理理事长行使其权利。 第七条 兼职人员(监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警醒监督。 (四)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八条 兼职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学会予以解聘; (一)无故不参加学会常务理事会和学会工作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兼职人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不在学会任职时应及时向学会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兼职人员人数不足时,由学会按照章程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通信学会理事会。 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学会章程和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立足岗位、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到政令畅通,运转协调高效。 二、承担学会日常工作,如接待、收发文件、组织和参加各种会议及培训、文书档案管理以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与上级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以及相关单位的联络、交流工作。 四、认真做好《中国电信建设》杂志文稿的编辑、登记、保管、印制、发行。 五、认真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联席会等会议的会务工作。 六、按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做好学术活动、科普教育、会员发展、会费收缴等各项工作。 七、负责学会文件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撰写,按时完成学会年检、统计报表及各种上报材料。 八、承办学会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外出办事须向领导告知。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保持办公室清洁,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和电源。 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 秘书长的职责: 一、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总结年度工作,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四、提出学会党组织的建设和自身建设的意见、方案和措施,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进行聘任。 七、聘用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他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筹集和支配使用学会活动经费,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九、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学会深化改革与实现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十、加强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挂靠单位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优化学会发展环境。 十一、代表学会加强与兄弟学会、合作伙伴的联系,与社会各界的交往,以及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等。 秘书职责: 一、落实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事项。 二、协助秘书长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具体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三、执行上级单位业务管理要求,如;年检工作、统计报表、会议通知等工作处理。 四、负责学会的文件及档案管理。 五、负责学会专家及会员的信息库管理。 六、负责秘书处的综合管理。 七、协助编辑部做好对会员单位的《中国电信建设》期刊的发放工作。 八、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职责: 一、按规定和协议做好营收款工作,定期向秘书长汇报情况。 二、负责学会日常的经费报销。 三、负责日常现金、支票的收与支以及信用卡的核对,保证现金收付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四、发放会议及各项学术与科普教育专家酬金。 五、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职责: 一、严格遵守会计法,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编制会计年度收支计划、月收支平衡表,设立分类明细账薄,提交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三、编制工资表,发放秘书处专兼职人员工资。 四、负责学会会计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安全。 五、负责协调本学会同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学会利益。 六、负责对出纳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编辑职责: 一、在主编领导的领导下,以《中国电信建设》办刊宗旨为准则,制定编辑方针。 二、每期组稿前召开全体编辑人员编前会,确定该期重点栏目,并根据栏目组织稿件。 三、认真登记来稿,并保持与作者的联系,建立作者联系制度。 四、将稿件予以初选,淘汰质量差或有问题(政治问题、道德问题等)的稿件并将淘汰稿件处理情况通知作者。 五、主编对拟刊用稿件再次予以审核,确定刊用稿件名单;将稿件处理情况及时通知作者。 六、按照学术规范对确定刊用稿件进行文字编辑和版面编辑。 七、每期按时将稿件送印刷厂发排,并认真校对,杜绝差错。 八、期刊出版后及时寄发作者、及时发行到各会员单位,并及时计算并发放稿费等有关费用。 九、每期发行结束召开编后会,对该期学报质量进行总结讲评。 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 2013年3月3日 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北京通信学会章程》,学会秘书处可以聘用全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为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聘原则,对被聘人员由学会秘书处办理聘用手续,建立聘用人员档案。 三、聘用人员资格条件。 (一) 政治思想素质好,职业品行端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执业记录; (二) 招聘社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招聘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 招聘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通信企事业单位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聘用前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五)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固定住所。 四、聘用人员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工作并履行所聘岗位职责,按学会秘书处薪酬管理制度兑现其待遇。 五、招聘兼职或短期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按所完成的项目支付费用或一次性给予报酬。 六、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遵纪守法,遵守本学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公正履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七、聘用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由学会秘书处进行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制度情况,作为确定奖励和继续聘用的依据。 八、聘用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秘书处可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辞职;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三)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损害学会形象或造成重大影响。 九、在管理和使用聘用人员过程中,学会秘书处如与聘用对象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或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十、学会秘书处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考核评价制度 秘书处是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助理事会建章立制,强化为会员服务意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进行调查研究,策划学会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科普教育活动,提出工作建议,协助学会领导及时掌握情况;协调各方面关系,处理学会日常事务,积极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北京通信学会对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评价。 二、本会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员工自评,上级给下级评价。理事长给秘书长评价,秘书长给秘书处工作人员评价。 三、每年度考核评价要填写考核登记表。考核评价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年度工作内容及工作业绩作出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四、考核评价结果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反馈,指出不足和工作改进意见。对于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五、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学会档案。 六、本制度经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本学会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本学会运作和管理模式,特制定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员工工资额定的确定,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员工的奖励,按照德、能、勤、绩等综合考核确定。 二、秘书处全职工作人员采用结构工资制,其工资结构: 员工月工资总额=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津贴 (一)员工基础工资为2000元。 (二)职务(岗位):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 秘书职务(岗位)工资为200元;副秘书长职务(岗位)工资500元;秘书长职务(岗位)工资为1300元。 (三)津贴 1、交通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2、通信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3、餐补,每人每月176元。 (四)奖励工资,年终根据学会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奖励工资,其奖励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三、基础工资的晋升与调整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四年晋升一次;员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予晋升;员工职务的晋升以学会聘任文件为准。 四、学会秘书处员工每月支薪日为15日,遇支薪日为法定节假日可提前支薪。 五、员工工资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学会财务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制度适用于学会聘任的退休人员。 七、本制度解释权在北京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于2011年11月起执行。 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为加强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含各工委、各专委、各团体单位的学术秘书)业务学习培训工作,使业务学习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务学习是指面向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为提高业务能力所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条 业务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学会章程、信息通信新技术、新业务知识学术秘书应知应会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条 业务学习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参观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统一安排集中学习,每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个人自学可自行安排,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五条 要严格学习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须报请秘书处批准同意。 第六条 秘书处随时掌握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情况,并对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进行记录和讲评。 北京通信学会诚信自律准则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强化自律意识,提升北京通信学会公信力和综合发展服务能力,特制定诚信自律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学会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学会依章程办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学会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在开展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培训、征集论文以及服务科技人员等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引导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抵制学术的不端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 五、学会坚持内部执行监事会的工作监督,坚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学会资产、财务作年度审计,接受社会行政执法。 六、学会负责人遵纪守法,积极履行学会权利与义务,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七、学会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北京通信学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通信学会网站的管理,根据国家对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www.bjtxxh.cn”是北京通信学会唯一官方门户网站,是北京通信学会对外宣传、联系会员的重要窗口和服务平台。 第三条 网站管理以服务会员、信息交流为宗旨,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网站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网站管理员负责日常维护,保障网站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 网站内容以学会工作信息为主,凡在本网站上公布的信息须经学会秘书长审核同意。 第六条 网站信息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保证网站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网站内容不得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建立密码管理制度,网站管理人员对登陆密码实行控制和管理,如发现本网站有违犯国家法律或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要及时删掉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通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